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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6:44 点击率: 2275

一、标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业务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所得税款。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9.《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五条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九条规定:“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九、办事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规定:“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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