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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申报(小汽车)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30 点击率: 2322

一、标题:
消费税纳税申报(小汽车)
二、业务概述: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三、政策依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
四、办理部门: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八、应提供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本期经营情况表》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采取税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申报。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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