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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51 点击率: 2805

一、标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流程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非定期定额户)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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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份,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三、按月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四、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五、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九、办事程序:
一、审核、接收资料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三)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五)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窗式”比对。 (六)对于纳税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与附报资料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二、资料归档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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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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