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税指南
声明
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
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
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
(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起申请)。
(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
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
3.一次性告知
(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 《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1)规定样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
(2)特殊样式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告规定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
3.《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全文
提交资料
1.资料内容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2.文本要求
(1)申请人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上述“资料内容”第(2)-(4)项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办理时限
1.一般情形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特殊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补充资料的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的,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风险提示
1.企业到中国境外开展对外投资、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时,应关注所在国家(地区)是否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并判断是否符合在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条件。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居民证明》,以此证明企业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并将此证明交给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作为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凭证。
2. 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其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 为尽可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我国对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施税收抵免政策,即允许企业用国外已缴税款冲减其境内应纳税总额。税收抵免的类型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特殊情形下企业还可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同时,我国税法对石油企业适用的税收抵免政策给予特殊安排。
附件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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