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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申报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7:05 点击率: 2299

一、标题:
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申报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九、办事程序: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当场受理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就地预缴。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就地预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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