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0〕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疫情发生至今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已批准缓缴的单位除外),应于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参照执行。
自2020年12月1日起,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恢复正常缴存或足额补缴有困难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于11月30日前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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