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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54 点击率: 3000

一、标题:
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纳税申报
二、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三、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2006〕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暂时没有内容!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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