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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57 点击率: 2647

一、标题: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二、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告知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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