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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申报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36 点击率: 2221

一、标题:
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申报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5.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九、办事程序:
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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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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