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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代理人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6:50 点击率: 2240

一、标题:
外轮代理人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的流程
二、业务概述: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字〔199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函〔2002〕384号)。
四、办理部门: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起运港征税。但是,同一艘程租船连续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其运费收入采取净包干方法的,全部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采取包干运费并加收增港附加费方法的,其包干运费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增港附加费收入应当分别在货物或者邮件起运港征税。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如主管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可不再报送除《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外的报表)。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如主管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可不再报送除《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外的报表)。
九、办事程序: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等资料。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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