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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申报的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8:03 点击率: 2660

一、标题: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申报的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应自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申报数据; 2.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外销发票; 3.外汇收入凭证; 4.购进视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九、办事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
十、告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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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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