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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6:47 点击率: 2498

一、标题: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二、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114号)
四、办理部门: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所在地
八、应提供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九、办事程序: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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