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申报征收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0:57:18 点击率: 2756

一、标题: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持报表及附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