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11-23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纳税服务处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本辖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劳务方要求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持有本辖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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