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实务探讨

我企业进行外墙修葺时,因损坏了邻近企业的绿化设施,需向其支付赔偿款,我企业可否要求邻近企业开具发票?

——更新时间:2012-12-10 09:38:17 点击率: 3946

发布时间:2012-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企业取得损坏绿化设施的赔偿款,不属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收取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

来源:省局纳税服务处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