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2022年9月1日起,新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执照的,颁发新版本营业执照
  •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的限制)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 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项附加扣除可抵扣2000元/月/每孩
  • 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 2021年4月1日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要先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证明才能去工商办理变更。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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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8]35号

——更新时间:2018-04-12 11:52:31 点击率: 4243

财办建[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安排

  (一)自2018年起,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工作。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补贴,同类装备产品集中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如不连续则按新投保审核。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装备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自2018年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10日前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原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建〔2015〕82号)、《关于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6〕60号)等现有政策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需附制造企业、用户单位、保险机构分别正式出具的业务及材料真实性声明,以及用户单位正式出具的装备接收证明。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本地区项目和企业申请汇总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项目应于2018年5月4日前报送,以后年度投保项目应于下一年3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事项

  (四)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地要及时将资金拨付有关制造企业,并督促相关项目有序落实,确保实现绩效目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厅(局)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五)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类监管措施发现企业违规获得补贴的,应及时按职责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没收企业相关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点,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首台(套)扶持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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