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07-04-16 04:40:32 点击率: 4175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税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由于建筑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取得的方式不同,使得确定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下列规定来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①实行合同完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实行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取得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