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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增值税纳税人范围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4-12-15 12:09:05 点击率: 2846
     咨询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该文件所称的批发、零售纳税人的范围指什么?

      回复意见:
      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不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销售的是财税〔2012〕75号文件中的鲜活肉蛋免税产品,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即便是一般纳税人,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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