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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单位营业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1:26 点击率: 2816

一、标题: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单位营业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可享受营业税优惠。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一、其他说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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