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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审批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11:03 点击率: 7859

一、标题: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审批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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