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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税流程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6:33 点击率: 3223

一、标题: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二)、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三)、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四)、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二)、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三)、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
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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