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的押金应否计征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7-05-09 09:44:57 点击率: 3090
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或出租柜台、门面或房屋,签订协议,收取违约押金,租赁期满不违约的押金退还。此项押金应否计税。
根据粤地税函[1998]22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