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最近审计局到我单位审计,审计出税收要我们交到财政,可税务部门要我们交到税务局,我们两边都不敢得罪,听说2002年审计署和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了文,明确了这方面问题,可以告诉文号和文件具体内容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法规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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