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回放:
某企业2008年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当年发生研发费支出157万元,其中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100万元,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3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10万元、设备折旧5万元,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等杂费2万元。企业到税务机关进行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在其后的优惠政策审核清算中,税务机关指出企业发生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10万元、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等杂费2万元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予以剔除。
风险点评:
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所得税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即对于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计的项目,是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如: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税官建议: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要求十分严格的备案事项,企业一旦发生了研发费支出,一定要弄清楚哪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这样才能确保政策享受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政策链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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