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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1-06-14 02:29:59 点击率: 3084

         国家对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很多企业由此尝到了甜头。也有企业提出疑问,例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长安物业服务公司吸纳了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税收优惠尚未享受完毕,2011年又陆续招收了15名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员工,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有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长安公司原招录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可享有12万元税收优惠,若其新招录的15名员工符合条件,则其3年还可享有18万元税收优惠。

  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就业失业登记证》为确定企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定凭证,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包括: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企业招录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然后,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于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计算,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因此,长安物业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原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税收优惠未享受期满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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