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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更新时间:2015-08-31 04:07:41 点击率: 8686

      第二十六条  税务总局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组织、协调、指导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监控工作;

(二)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全国联动的监控事项,组织建立指标模型,设计并完善税源监控机制和模式;

(三)汇总、比对分析、发布企业集团的重要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税源监控重要事项应对和处理;

(五)税源监控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承担以下税源监控:

(一)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和任务,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监控重点,确定适合本地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参与测算指标技术标准、数据分析模型、监控机制和模式的设计及完善工作;

(四)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汇总、比对分析、传递税源监控相关信息;

(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实施税源监控事项应对和处理;

(六)落实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税源监控相关工作。

第二节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整理,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按行业、集团、区域特点及特定涉税事项等标准选取风险识别对象,选择对应的风险特征库,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计算机风险识别,并对识别出的结果进行人工比对校验,鉴别筛选出重要风险点。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负责开发维护企业税务风险识别系统,按统一标准统筹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工作;负责汇总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行业、集团、区域以及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识别。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工作规划,通过汇总辖区内的成员企业相关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识别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界定,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频率,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条件及后果和影响,并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提醒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防控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采用计算机评估和人工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事后评估和实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三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行业、集团、区域和特定涉税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税收日常管理,开展对辖区内成员企业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章  遵从应对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对收集的企业税收风险信息以及遵从引导、遵从管控等环节反映的企业涉税风险情况在判别、评估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遵从风险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一节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

第三十六条  对遵从意愿和遵从能力都较高的低风险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等措施,努力为企业提供办税便利。

第三十七条  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总局统筹实施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工作。

第二节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促进完善税收政策;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提示给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

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应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成员企业风险管理中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第三节  遵从报告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统一规范内容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形成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包括企业税务遵从责任报告和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总结以及对企业遵从评价报告,原则上按年度开展。也可针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税收遵从评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遵从报告工作,收集企业集团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成员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工作,收集成员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按统一要求对重点企业进行遵从评价,形成遵从报告,由省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税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遵从评价情况与企业的税务遵从责任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税务总局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结合集团责任报告和各级税务机关的遵从评价报告进行综合遵从评价,反馈企业集团,并发布给各地税务机关。

第五章  遵从保障

第一节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处理及应用工作,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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