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从征管系统集中抽取、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向企业采集、协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业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风险内控信息、税法遵从信息、行业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业涉税信息。
第五十一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统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定期汇总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业涉税信息采集方案;
(二)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涉税信息交互工作;
(三)统一抽取已经实现税务总局数据集中的征管信息;
(四)分类集中汇总企业涉税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归集;
(五)发布共享信息,设置各地信息共享权限;
(六)指导和督促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信息管理任务:
(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组织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的核实整理工作;
(二)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需要报送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归集;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承担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职责:
(一)企业原始涉税信息的录入;
(二)与企业进行信息交互;
(三)根据业务要求,对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分发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校正、反馈。
第五十四条 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
税务总局负责统筹企业名册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名单的确认清分、信息核实补缺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成员企业信息核实补缺、管理层级信息补录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名册库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时报税务总局。
第五十五条 做好企业税源分析工作。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定期修改税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税源分析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参照税务总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区的税源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税收数据信息,按行业梳理特征指标,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设定风险参数和关键值,提炼各种税务风险点,逐步建立分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
第二节 人才保障
第五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调配、培养、引进等方式,充实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队伍,逐步建成税务总局到省、市(地)税务局三级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
第五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实施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不断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团队素养。
第五十九条 可针对集中度较高、区域分布广的行业率先施行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组建应对处理复杂涉税事项的行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团队。
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企业集团或行业为对象,根据其主要成员企业的分布情况,成立定点联系企业工作小组,主要开展涉税诉求的研究分析、专题调研、税收政策评估、专项内控调查和遵从报告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外聘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通过合作、外包等方式,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研发和相关项目的研究。
第三节 制度保障
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探索建立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
税务总局负责根据企业集团核心成员企业的分布状况设立客户协调员。每户企业集团的客户协调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以团队方式协同开展工作。
客户协调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企业对税收政策的意见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
(二)受理企业重要事项通报、重大涉税诉求和个性化服务申请;
(三)协调组织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快速响应,应对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了解企业税法遵从实际执行情况,收集企业税法遵从各环节资料,管理企业档案。
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税收管理跨区域协作制度。税务总局负责跨省区域企业税收管理的总体协调工作,省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跨区域企业的协调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并完善企业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以及税务机关开展的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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