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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号

——更新时间:2018-05-21 02:23:15 点击率: 3079

税委办[2018]11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下载: 2018年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菜籽油2个税号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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