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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8号

——更新时间:2015-12-28 10:24:13 点击率: 6496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一般界定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除外)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4000+4000×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三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决定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 70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2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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