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基础

基础知识之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更新时间:2006-09-24 05:25:05 点击率: 2693
  1、  纳税人应尽纳税、扣税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这是纳税人的基本法律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法明确规定的科目、税率、纳税范围、纳税期限等法律规定,正确计算、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其自身应纳的各种税款,不得延迟纳税,不得偷税漏税,否则将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也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的税法条文,掌握税款的计算公式,了解税款的申报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履行纳税人的基本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纳税人除了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以外,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还肩负着法定的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1) 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持有纳税人收并负有法定义务扣除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但是代扣代缴义务只是代替税务机关来完成税款征收上缴的工作,其本身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不承担纳税义务。我国税法所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以下两类:
     1) 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 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2) 代收代缴义务人,也称为“代收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和单位。采取代收、代缴的征收方式,同样是出于源泉控制税源、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税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受托加工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2)  商业批发单位。
     3)  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
     4)  一些行政单位。
    (3) 代收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两者之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可以直接从其应当支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而代收代缴义务人手里并不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因而无法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来代缴,只能是另外再向纳税人收缴应纳税额。简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之下,代扣代缴都是购买者向销售者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而代收代缴则是销售者向购买者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
    (4) 但无论是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其法定的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义务。代扣、代收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代扣、代收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凡是应履行而未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的,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而对扣缴义务予以处理。因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法定扣缴义务而导致纳税人偷漏的税款,由机关依法向纳税义务人进行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此外对于未履行义务的扣缴人,税务机关还要视不同情况给予其相应的处罚。我国征管法规定,受托方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而导致委托方少交或未交消费税的,委托方并不能免除补缴税款的责任。不过虽然消费税税款最终还是由委托方补缴,但是受托方并不能因此而免于处罚,受托方要被处以其原本应代收代缴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涉税信息提供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资料、经营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各种资料,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更不能提供虚假、错误的涉税资料,这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烟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税务机关少征、错征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纳税检查配合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普查、抽查或年度大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经营资料、安排相关财务人员,而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逃避乃至拒绝检查,否则将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