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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之四──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

——更新时间:2006-09-26 04:12:30 点击率: 2744
  1、账簿凭证管理责任
  (1) 尽账簿、凭证的设置。
   1) 内容设置要求。按照税法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设置相关营业账簿,进行准确的财务核算,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辅助性账簿。
   2) 时间设置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3) 文字设置要求。账簿、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但是均不得单独使用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否则纳税人将被视同为“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受到行政处罚。
  (2) 账簿、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期限保管账簿、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凭证、报表、发票等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各种涉税资料,除了另有规定之外,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发票管理事宜
  发票(此处仅限于发票的一般性规定,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管理规定,将在后面阐述)是纳税人开展经济业务,从事经济往来的重要原始票据,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必须使用真实合法的国家正规发票,并且要严格按照发票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发票进行妥善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
  (1) 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以后,有权向其主管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如果纳税人本身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者财务核算不健全,则需要首先向税务机关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之后才能领购经营所需的发票。纳税人所缴纳的发票保证金必须专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2)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取得。我国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之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在使用过程中纳税人需注意以下7个问题:
   1)  销售者必须开具发票。在经营过程中,一些未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在销售商品或劳务时,经常采取不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这是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  购买者必须索取发票。不法经营者为了逃避纳税,经常采取如果不开发票就可以给予更优惠价格的手段,利用某些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引诱一些消费者与其贡同作弊而放弃索取发票,这也是违反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电子商务是我国新出的贸易方式,由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给纳税检查提出了更新的挑战。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加强税收控制,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或索取发票。
   4)  发票必须一次性全联次填开。很多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是采取“头大尾小”、盗开发票、借用发票、借开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还有一些经营者为迎合顾客而虚开、乱开发票,既为消费者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犯罪提供了方便,自身也逃避了纳税义务,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必须被法律所禁止。
   5)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使用。发票仅限于领购者在本地区内开具,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尤其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我国国境。
   6)  发票填开之后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是发票专用章。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不得作为报销或入账之凭证。
   7)  如果销售者发生退货而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如果无法收回原发票,则需要取得购买者提供的销货退回证明,之后方可重新开具红字发票。
  (3) 发票的保管。纳税人须对发票进行专人专为保管,专账登记,定期盘点,以免发生遗失、毁损等事故。
  (4) 发票的缴销。发票作为重要的原始杜撰,纳税人还必须严格执行发票的缴销制度,对于自己已经使用或者尚未使用的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上缴。纳税人所上缴的发票不一定会马上销毁,一般是保存一定时期后,由税务机关统一销毁,或者由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当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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