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原始的有效凭证,虽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但按此方法确认价值后所计提的折旧额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是否要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此种情形不是交易行为,是企业资产以前没有入账,属于遗漏登记的资产,在盘点过程中重新发现后,可以“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不需索取原始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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