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务问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广告业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仍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

——更新时间:2015-08-12 05:46:34 点击率: 3483

咨询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广告业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仍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

 

答复内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