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的有关问题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 在异地创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企业,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若有盈亏的,可以相抵后纳税减轻当期税负。 3、税收优惠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设立的难易程度。设立子公司程序比较麻烦,条件要求比较高;分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条件要求比较低。 2、纳税义务是否有限。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公司间亏损能否冲抵。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税收筹划难易程度。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且其与子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等政策的存在,使分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相对容易;而子公司进行筹划相对较难。 5、承受的经营风险。相对而言,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因而如果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造成的经营风险要由总公司来承担。著名的例子有:英国巴林银行由于其分支机构——一个期货交易部经营出现大量亏空,最后由银行承担后果,导致这家拥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一千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银行宣布倒闭。 6、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含义 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足以控制其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反之,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即为子公司。就法律地位而言,子公司与母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各自以其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在控股权基础上对子公司行使权利,享有对子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实际上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有的国家规定,在征税时,如一家公司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另一家公司必须拥有这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另一些国家可能只要求拥有相当的比例,不一定要达到50%的股份。按照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在国际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分析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就决定了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具体表现为: 1、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因此设立子公司的所在国视其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母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和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记入“合并报表”中。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从税收的角度讲,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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