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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如实申报销售额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7-05-28 12:42:53 点击率: 3129
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如实申报销售额如何处理
      广州市xx木业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2002年开业,主要经营木材、木板、装饰材料批发、零售业务。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该经营部自报月经营收入额为15,000元。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为30,000元,并告知该业户月经营收入额实际有出入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2002年2月至8月该经营部一直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填报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2002年9月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2002年2月至8月共实现销售收入7,268,477.52元(含税),月最低经营收入为292,916元,月最高经营收入为2,252,716.77元,远远超过核定的数额,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经营部偷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追缴少缴增值税271,156.83元,加收滞纳金10,436.78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罚款271,156.83元。该业户不明白:我已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申报纳税,还存在偷税吗?
      按照有关规定,该业户在税务上有两处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一是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上述案件中,税务机关通过审查该经营部自制有关销售汇总表、销售情况表、销售成本利润表等经营资料发现,该经营部月最低经营收入为292,916元,月最高经营收入为2,252,716.77元,远远超出30,000元的核定月经营收入额,但该经营部并没有按上述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经营情况,每月仍按原核定定额申报纳税。
      二是对超出核定额的部分收入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所谓“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主要是指,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从业人员等因素发生变化;按实际经营额计算缴纳税款与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相差较大;原核定定额明显与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等。定期定额户凡发生以上情况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一定程序调增或者调减核定定额。因此,定期定额户的核定额不是一定不变的,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作出调整。该经营部在明显超出核定月经营收入额以至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情况下,没有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其做法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该经营部实际经营额最低月的收入已是核定定额的九倍多,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至30%。因此,对该业户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作偷税处理。
      通过该案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注意了,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千万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申报纳税就行了,超出部分就是自己的。正确的做法是:在经营中,凡是实际月经营收入额超过核定额的,应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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