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应怎样交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出租财产应按“财产租赁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国税函发[1995]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即: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第(二)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即: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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