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哪些项目可以免征或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1)外籍个人取得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为合理的部分。
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字[1994] 20号)
⑤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4]440号)
(2)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账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①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②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内或储蓄计划);
③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3)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且数额合理的,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0]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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