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问答

代理运输的营业收入要如何计征?

——更新时间:2007-04-16 04:24:17 点击率: 3827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即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对代理运输业的计税营业额问题。地税发[2000]222号文明确:“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性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来信看,你公司受理客户的软件运输服务时向客户的收费有:运输费及相关费用,代办运输的手续费。因此,我们认为,在具体操作上,你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如按规定把运费及相关费用作为应付款项通过往来账核算,把代理手续费作为营业收入,当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费时,通过往来账结转,并将运输企业的运输发票等转给客户。这种情况,对你公司来说,所取得的收入就是代理手续费收入,因此对你公司的收入应按代理服务征税。如果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向客户收取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和手续费全额作营业收入,并开具发票,而付给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费作为成本支出,那么你公司取得的收入就不是代理手续费收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