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勘察设计收入如何区别征免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33:59 点击率: 428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28号文及省局粤地税函[2000]2号文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部门(包括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在提供上述部门下达的有关计划文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不征收营业税。但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你们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