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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从境外向境内传输信息资料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48:59 点击率: 5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1号文规定:外国公司、机构同中国境内用户签订协议,将其在境外搜集、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如外汇牌价、股票行情等),从中国境外传输给中国境内用户。中国境内用户通过这些外国公司、机构无偿安装在中国境内的终端显示设备及程序,随时阅读自己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订阅费。对上述信息订阅费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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