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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境内企业合作进行项目设计,如何缴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47:38 点击率: 37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
    (1)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中国境外或境内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对于一项涉及境外劳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若境外公司、个人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境外劳务收入的,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按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收入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证明文件,难于正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法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核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特殊情况的,应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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