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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服务单位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07-04-16 08:37:24 点击率: 4056
    根据国税函[2002]1095号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额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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