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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国外总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从设在我国的分公司收取费用应否纳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48:20 点击率: 3980
    瑞士总公司有一个全球化的计算机网络(内部网),与分公司联网后,总公司给分公司提供网络软件的许可证,分公司每年要给总公司一些费用(包括软件许可证的费用,网络技术服务支持和技术咨询的费用)。请问,总公司取得这笔收入时,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该企业报送的《许可证及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显示,其瑞士总公司收取的“报酬”包括“许可证费”、“服务费”、“额外服务费”三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有关税收征免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向其瑞士总公司支付的“许可证费”、“服务费”中属于软件使用费(如软件许可证、网络技术服务支持的费用)、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包括劳务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部分)的技术咨询费用以及如果其瑞士总公司确未在我国境内设有营业机构、场所的前提下收取的有形资产(如终端设备等)租金收入部分,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提供传输信息资料服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0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企业在我国境内对终端设备进行的安装、维护等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在我国设有营业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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