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问答

信息费收入能否在扣除“端口使用费”后计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05:28 点击率: 5024
    我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百万富翁”游戏活动,我公司9月份向移动局收取信息费60万元,同时向移动局支付端口使用费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可否按信息费扣除端口使用费后的净额即30万元计交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因此,你公司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信息费)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扣除“端口使用费”后的净额计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