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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务所代国家专利局向企业收取的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应否计入本所收入计征营业税?

——更新时间:2007-04-16 08:33:15 点击率: 39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专利事务所在申办专利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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