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营业税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07-04-16 08:47:05 点击率: 42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的规定:
(1)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取得收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2)在境内从事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的境外会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3)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有关营业税税务处理问题: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代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