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吗?
——更新时间:2007-04-16 08:51:43 点击率: 6272
我们靠借款在本局周围建了一些临时性平房,以很低的租金(月租每平方米4~10元)出租给进城人员居住,有些兼做一些小生意。税收人员从我们出租之日起,以综合税率17.5%征税。我们认为不合理,税太重,是亏本买卖,且与财税[2000]125号文精神不符。请问,我们应分别以多少税率交各种税?我们是否可以享受从新建落成之月起(也大约是出租之月)免征房产税三年?
根据税法规定,解答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25号文的规定是有所指的。其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的范围是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①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②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③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和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因此,你局出租房屋的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2)《广东地方税务》2001年第9期24页的解答,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屋,可以免征房产税3年。很明显你局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3)根据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4)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税率为5%;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五条规定,出租房产的,以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根据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建税率为5%至7%,教育费附加为3%。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为征税凭证,应按租赁金额1‰贴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