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增值税

固定资产运输发票的处理

——更新时间:2008-07-19 11:31:44 点击率: 3733
固定资产运输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另外,国税发[2007]18号规定,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输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货方按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购买方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作废处理。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