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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16-03-31 04:04:53 点击率: 8569

措施三:同步推迟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日期

如果双方为了享受营改增红利,在5月1日之前,暂停工程施工,待施工企业直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再启动工程。

【风险分析】

根据上述法条,施工企业因在5月1日前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当然不存在营业税纳税义务;但作为企业决策者,除了考虑税负成本及风险外,还需分析相关市场风险及机会成本:

1、工程材料上涨的风险。由于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及住房转让营业税及契税税率的下调(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目前房地产已由冷转热,部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如钢材已由年初的每吨不到1万元上升至1万2千元以上。施工方是否会因工期调整要求提高标的合同价格。

2、项目完工日推迟的机会成本。因工程进度推迟,必然影响项目投产日期。产品早一天上市,意味着竞争的主动权就大几分。企业需要评估比较机会成本与节税效益孰高孰低。

措施四:施工进度与结算日均不改变,变包工包料为包工不包料

如果不推迟施工进度和结算日,把包工包料改为包工不包料或半包料,将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由原来的施工方改为制造企业。

【风险分析】

1、如果制造企业采购相关材料用于工程项目,在5月1日营改增之前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抵扣。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如果5月1日之前采购且用于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供应商向制造企业赊销材料,并且合同约定3个月之后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制造企业可以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材料在5月1日之前已应用在工程项目上,尽管发票取得日系营改增之后,但对应的材料仍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严格地讲,同样不能抵扣。

3、对于5月1日之后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发包方自行采购,可以降低制造企业税负,但施工方税负会相应增加。

如本案例,假如5月1日之后的工程合同为2900万元,假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材料为60%为1740万元,不能取得发票的材料为10%为290万元。如果制造企业将1740万元材料改由企业自行采购,其他材料仍由施工方采购,则制造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

(1)主要材料进项税额=1740/1.17*17%=252.82万元

(2)其他工程款进项税额=1160/1.11*11%=114.95万元

以上合计367.77万元。

如果材料均由施工方自行采购,则制造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900/1.11*11%=287.39万元。

制造企业包工不包料较包工包料可以节税80.38(367.77-287.39)万元。

当然,此税负降低,意味着施工方的税负增加或本可享受的红利转移。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情况:

如果包工包料:

应交增值税=287.39-252.82=34.57万元

增值税负率为34.57/(2900/1.11)=1.32%(不考虑其他进项),较3%的营业税率要低。该降低的税负可以由双方分享。

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发包方而言,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降低合同价格,要么改为包工不包料,则是当然选择。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已开工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筹划享受营改增红利,存有一定风险。企业需全面分析、谨慎实施;尽管如此,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前的50天,纳税人并不是唯有被动等待、毫无作为。制造企业与施工方仍有必要商洽,对施工合同及时变更,如5月1日之后的工程结算,施工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制造企业因此损失的进项税额需在工程款中扣减;还可以考虑将原来的包工包料合同改为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半包料,以提高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自身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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