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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代销方式的策划

——更新时间:2006-09-26 09:04:09 点击率: 2716
  某时装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西服和各种高档时装。 2004 年生产甲品牌高档时装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国 30 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的。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该企业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就与其明确甲品牌时装每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1 000 元,代理手续费为每套 100元。
  1、企业思路
  通过各种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尽可能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是目前企业营销活动的重点。根据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该公司发出时装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代销单位支付代销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筹划分析
  2005 年 1 月 19 日,财税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应该企业的聘请,代理为其 2004 年度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经检查,注册税务师对该企业税收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时装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人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另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讲,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式: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协议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方收取的一种劳务收人。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物,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
  目前该公司正是采用这种代销方式与经销商确定销售自己产品的。2004 年该企业发出甲品牌时装 12 000 套,至 12 月 31 日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 10000套。则该公司2004年度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3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000
  支付手续费 1 000000 元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                                                   1 000000
      贷: 银行存款                                                    1 000000
  第二种方式: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人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
  如果该公司采用这种代销方式,则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该公司以销售价格每套1000 元扣减代销手续费 100 元,即以每套 900 元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每套 1 000 元销售出去。假设销售数量仍为 10 000 套,那么,该公司发出时装时:
    借:发出商品                               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
  收到代理商转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0 5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30 000
  通过以上计算和分析我们发现,采用买断方式代销这批时装,对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有好处。
  对于委托方,由于无需再支付手续费,压缩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依据,节约增值税支出 170 000 ( 1 700 000 一 1 530 000 )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7 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 % ,教育费附加 3 % ) ,两项合计减少支出 187 000 元。
  对于代理商,则给予其销售货物的定价权,可以使其根据代销货物在当地的价格水平,随行就市进行促销,从而提升自己的盈利水平。
  3、具体计算
  (1 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1)委托方:收入实现 1 000 万元,增值税销 项税额为 170 万元( 1 000 万元×17 %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 70 000 元。
  2)代理商: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是代理商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0.5 万元( 10 万元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 元。
  3)委托方与代理商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 187.5 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87 500 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利益。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1)委托方:收入实现 990 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 168.3 万元( 990 万×l7 %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68 300 元。
  2)代理商: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70 万元( 1 000 万元×l7 % ) ,进项税额为168.3万元( 990 万元×17 % ) ,相抵后,就该项业务应缴的增值税为1.7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700元。
  3)委托方与代理商合计,应缴增值税金 187 万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87000 元。
  (3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比较:
  1)委托方: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 17 000 元 〔 170 万元- 168.3 万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 700 元。
  2)代理商:实际收入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应缴流转税税金增加 12 000 ( 17 000 元-5000元)。同时也增加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200元。
  3)委托方与代理商合计,实际收入不变,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金减少5000元 ( 187 . 5 万元- 187万元),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 元。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节约 17 000 元,代理商多交了12 000 元。共节约税款5 000 元,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00元。由此可以看出,从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
  至于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4、筹划结论
  通过财税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的计算、分析和筹划,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办税工作中,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委托代销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税收、非税收影响因素,可以不违法地减轻税收负担。
  5、筹划点评
  企业通过委托代销的形式销售商品,可以提高销售量,这对生产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产品的销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代销这种销售形式为多数生产性企业运用。
  在具体的销售活动中,代销又分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形式代销和买断式代销两种形式,从税收的角度讲,两者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
  作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就商业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服务,而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作为买断式代销方式,按照货物销售的流转过程来进行的,就商业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经销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两种销售行为的方式不同,与其相对应,其适用的税收依据也不同,从而出现税收负担不同,这就是进行税收策划的空间之所在。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大家,本案例有点纸上谈兵的味道,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操作的难度很大。在这里我们是将问题抽象出来,对其中的税收问题拿出来讨论的,如果将依据销售额附征的其他税费结合到一起来讨论,问题就会复杂起来,在那样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税收策划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6、筹划难点
  代销活动也是目前生产性企业与商业企业合作的一种常用方法。从代销的特点来说,由于货物移送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商业企业不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工业企业也可以通过代销使自己的产品进一步扩大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所以代销为很多企业所采用。但是,代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主要是代销的账务处理、代销的具体形式以及代销的具体操作方法等,如果操作不当,就难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导致筹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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